货运条款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本服务条款上之“承运人”是指直接收取托运人物品并结算运费、承担承运责任的单位。“托运人”是指提供托运货物的人。
      2、托运人或其寄件方在本公司寄运货物,表示托运人及寄件人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约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本服务条款履行。
      3、托运人不得托运以下物品:货币及金融票据,爆炸品、武器、军火或其零配件、易腐品、赌博用具、动质植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古董、、放射性物品、烟草等及有关地方、国家或航空公司所列明的禁运物品。托运人托运上述物品,应当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
      4、托运人应对托运货物及标识(包括货物在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合法性负责。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收件人名称或姓名、地址、邮编号、联系电话号码、货物名称、重量、数量等信息;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适合安全运输需要的包装。
      5、托运人在出口货件前要自行对目的国海关清关所需资料进行了解并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其它政府批文。承运商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并不对资料不全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6、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输过程中更改地址费、偏远地区附加费、仓租费、因收件人或货物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退回始发地运费、海关罚款以及其它杂费,否则承运人可留置货物,并在10日内自主处理货物以清偿运杂费。

负责条款:
      承运人按通常的作业程序竭尽全力提供高效服务,但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台风、火灾、水灾、重大交通事故及人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以及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如:托运人对货物申报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电子或类似物品对货物产生的电磁破坏、收件人或者其他人员之疏忽等情形引起货物的损害)。

查询服务:
      邮政小包开档查询:上网后30天,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查询,我司只协助查询,需邮局确认丢失才能获得赔偿。
      专线货件开档查询:上网后15天,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查询,我司只协助查询,需专线代理商确认丢失才能获得赔偿。
      EMS、国际大包开档查询:上网后20天,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查询,我司只协助查询,需邮局确认丢失才能获得赔偿。

赔偿条款:
      邮政小包上网前丢失按实际价值或申报价格赔偿,最高每票不超100元人民币,上网后丢失,根据邮政条例查询索赔,最高每票不超250元人民币。
      专线货件上网前丢失按实际价值或申报价格赔偿,最高每票不超100元人民币,上网后丢失,按实际价值或申报价格,最高每票不超22欧元。
      EMS与大包上网前丢失按实际价值或申报价格赔偿,最高每票不超400元人民币,上网后丢失,最高每票不超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
      国际快递丢失按实际价值或申报价格赔偿,最高每票不超USD100元,申报价值超过USD100的货件,发货前请自行购买保险。

货件发错:
      1、收件人在收到货件后,如发现错误货件时,自收货日起提供拍照证明和货单号证明并于七天内提供给我司,逾期视为放弃查询赔偿。
      2、如因我司操作原因导致货物发错地址,在以下方式中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处理:
     (1)、将已收取的邮寄或快递费用退还给寄件方,并赔偿物品价值或申报价值或运费两倍的较低者。
     (2)、承担货物从国外退回我司的平邮邮费。
     (3)、寄错地址向正确地址转发的平邮邮费。
     3、如因快递代理商原因导致货物发错,我司协助寄件方向下级代理商查询索赔,索赔额度根据各快递代理商的赔偿规定执行。

重要提示:
      请寄件人如实申报品名与价值,如因发票虚假申报导致海关扣货或延误,我司不接受任何索赔。
      其它未列明事项规定条款,请参照各渠道的详细规定与参照官网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如寄件方同意接受我司服务并与我司建立合作关系,即视为寄件方已详细阅读过此价格表备注内容,并接受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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